法律分析:市、县政府依法批准而推出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在土地被征用前3年必须要确定平均年产值,比如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要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标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