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无效的,只能去证明发生过的事实,不能去证明没有发生过的事情。 有交接就应当有交接的清单,如果双方都无法提供就只能推定没有交接。
【法律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