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案价与实际合同的区别在于备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应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按照备案合同进行结算,否则合同无效。若备案合同有利,则签署,否则不签。一旦纠纷进入法律程序,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
法律分析
一、施工合同备案价与实际合同有什么区别
两个合同的内容不一样,一个是中标的备案合同,一个是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为合同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需要以备案合同为准来进行结算。
(1)、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2)、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3)、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因为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因为工程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
二、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
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
结语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备案价与实际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无论是自行招标还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若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因此,在处理纠纷或进行结算时,应按备案合同进行处理。请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谨慎选择,以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