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处罚,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劳动关系主体施加的一种制裁措施。劳动行政处罚直接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和活动自由权,所以它是一种严厉的、具体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顺利实施的一种有力的惩戒性措施,是搞好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手段。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的其中一项。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等。
二、劳动保障监督的基本属性:
(1)法定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