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一、如何确定是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五)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
(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买的新车却办过保险,4s店是否构成欺诈
未构成欺诈,但4S店仍应对其未如实告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相关信息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消费者有权根据其获知的商品信息决定是否购买或如何购买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