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如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并恢复探视。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离婚后,法律赋予了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同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场所接走孩子是被允许的,反之则不可以。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探视权的限制与保障:维护孩子的福祉和家庭关系
探视权的限制与保障是为了维护孩子的福祉和家庭关系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探视权是指非监护人在特定条件下与孩子进行接触和交流的权利。然而,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探视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可能包括时间、频率、地点等方面的限制。限制探视权的目的是确保孩子的安全和稳定,并防止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发生。同时,保障探视权的目的是维护孩子与非监护人之间的联系,促进正常的家庭关系发展。在制定和执行探视权的限制与保障时,法律和相关机构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并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通过平衡探视权的限制与保障,可以实现孩子的福祉和家庭关系的良好平衡。
结语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探视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也可中止探视,若事由消失,应恢复探视。探视权的限制与保障旨在维护孩子福祉和家庭关系。限制确保孩子安全稳定,保障维护孩子与非监护人联系,促进正常家庭关系发展。法律和机构应充分考虑孩子最佳利益,保护其权益。平衡探视权的限制与保障,实现孩子福祉和家庭关系的良好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