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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个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2023-11-06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主观:

以下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一、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二、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三、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四、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五、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六、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通过广告、影视、图书、信件、传单等手段,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散布关于同业竞争者的生产、经营、服务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百货供应站宣传自己经销的商品并无不当,但其夸大性广告语言,容易使消费者信以为真,此广告直接影响了它的销量,另外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不真实,领导作用为代理、发布,致使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主观上,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心理状态,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要求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仍然为之,如何判断广告的内容具有虚假宣传性质,会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判断的标准,应根据接受广告的人的理解,而不是根据广告制作者或发布的理解,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故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一般购买人又为什么样的人,不同的人,因其所受教育程度不同、职业不同、社会经验不同等对同一项事物的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会使消费者中的少部分人产生误解,就应当判度其广告为虚假广告。客观上,广告经营者实施了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如果广告使得对象中相当部分人产生误解,该广告就视为已经使人产生误会,因此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理解,是以消费者的视角去关注的,而且,即便只是少数消费者,也是足以决定广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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