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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行为的类型

2023-11-06 来源:易榕旅网

1、欺诈性广告,即以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采用捏造、歪曲等手段进行宣传,从主观上欺骗消费者;

2、夸大性广告,即在广告中使用无科学根据的夸张词语或绝对性词语夸大商品功效,诱使消费者购买;

3、含糊其词的广告,这类广告词句往往刻意取巧,故意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图像,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最为典型的便是“买一送一”的优惠销售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家所送商品是同一商品,如消费者参与某运动鞋的“买一送一”活动,得到的赠品仅是一双鞋垫;

4、混淆视听的广告,此类广告多为自己的产品盖上“大帽子”——即宣称某某科研院所最新成果、与国外某某机构强强联合等,让普通消费者难辨真假;

5、名人广告,利用公众崇拜名人心理做广告。近年来诸多名人因代言的药品、化妆品等商品广告涉嫌夸大功效而被媒体曝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销售的责任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二、代言人出负面需要赔偿吗

如果明星代言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就需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了消费者损害,如果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广告虚假仍进行代言那么广告代言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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