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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朋友公司但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有签协议书明确是入股和持有

2023-11-08 来源:易榕旅网

该文章是一份公司入股协议书,内容包括甲方以其拥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信息有限公司,并约定了技术的价值、转移手续、保密责任等条款,最终达成协议。

法律分析

公司入股协议书甲方:乙方:信息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或者:经评估,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上海东坊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第三条: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由上海信息有限公司享有。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七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乙方: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签章):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日期:

结语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以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技术价值,并约定甲方应提供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使技术顺利转移给上海东坊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双方还约定了保密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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