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补充措施,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检察长决定,通知执行机关并送达犯罪嫌疑人。对于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决定。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3、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4、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结语
合理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监视居住期间,必须确保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连续进行,避免中断。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的情况,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需经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嫌疑人认为超过法定期限,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要求,检察院应及时审查决定。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为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提供了合理的替代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