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间不得中断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时,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嫌疑人认为超期,可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决定。监视居住可在住处或指定居所执行。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3、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4、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结语
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进行限制,但也保障了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进行。根据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或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及时解除或撤销。解除或撤销的决定需经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检察长决定,同时通知执行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若犯罪嫌疑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要求,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决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指定居所。这一制度确保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