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和退耕还草补助资金的分配及支付是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进行的。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按每亩1500元和1000元的标准分别补助退耕还林和退耕还草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土地还林后,县级以上政府将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各地应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法律分析
退林还耕没有法律政策的明确规定,不可以强制执行。而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各地要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拓展延伸
退林还耕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退林还耕政策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退林还耕被认定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该政策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将已经被占用或破坏的林地恢复为耕地或其他合理用途。政府通过强制执行该政策,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农村可持续发展。退林还耕政策的法律依据为政府提供了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以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
结语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退林还耕政策被视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该政策要求将被占用或破坏的林地恢复为耕地或其他合理用途。政府通过强制执行该政策,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农村可持续发展。退林还耕政策的法律依据为政府提供了依法管理和监督的基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各地应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以促进政策的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