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夫妻中股东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又不同意对诉争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方支付一定补偿,但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法律规定、诉争股权的性质及案件实情,认定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
一、只有出资公司股东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方持有的公司出资额或者股权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公司离婚后该怎么分
关于离婚公司的分割,在实践中,如何分割股权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大会,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同意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
2、定价补偿。也就是说,持股夫妻一方应当分割给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所有股份仍归原持股人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了体现分割的公平正义原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净资产,并对夫妻持有的股份进行评估。
拍卖分割;
3、如果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持有股份,可以拍卖并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如果没有股东参加拍卖,或者参加的股东不能购买拍卖,股东将不享有拍卖或成交价格的优先权。夫妻双方平均分割拍卖价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