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空置的商铺一般按照标准全额收取物业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铺内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优惠规定标准的15%~30%理过户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商铺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收取标准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物业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物业收费标准一确定,物业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及重复征收。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