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一次性给付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好、收入稳定的人群,而以物折抵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抚养费的数额应能满足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非抚养方收入的50%。在生活变动或经济状况变化时,可以提出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法律分析
一、离婚小孩抚养费能要一次性付清吗?
可以要求。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比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一般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二、抚养费的给付种类有什么?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3、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一次性付清的,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三种,一种是一次性给付,一种是定期给付,还有一种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对于经济条件较好,收入稳定的人群来说,会选择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来说,可以选择用物抵抚养费。
结语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也可以选择定期给付或用财物折抵抚养费。对于经济条件较好、收入稳定的人群来说,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可能是更常见的选择。而对于下落不明的一方,则可以选择用物抵抚养费。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抚养费的数额应能满足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并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当然,如果在离婚后子女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双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