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的限制条件及无效情形:禁止血亲关系、禁止疾病、自愿原则、年龄限制和一夫一妻制。《民法典》规定,重婚、禁止亲属关系和未达法定婚龄均导致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
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一、当事人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二、当事人没有患禁止结婚的疾病;三、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或者第三者都不得加以干涉;四、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五、婚姻双方必须遵循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拓展延伸
未成年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限制与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限制与保护措施涉及到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年轻人进行保护和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受到一系列限制。首先,未成年人必须满足法定婚龄要求,否则将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其次,未成年人需要提供监护人的同意书,以确保其在婚姻决策中得到合理的保护。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婚姻登记的审批程序,包括民政部门的审批和公告等。这些限制和措施旨在确保未成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得到尊重,同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结语
结婚登记的条件及限制是为了维护婚姻的合法性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血亲关系、疾病、干涉自愿、年龄限制等。同时,未成年人的婚姻登记也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保护措施。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婚姻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