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规定时限。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作出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