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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2023-09-26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

一、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合法?

索要精神损失费不违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特征有哪些

按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从性质上看具有以下特性:

首先是一种债,一种法定之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对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侵权之债的履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更是一种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不依侵害人本身的意愿而变化,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侵权人拒绝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管是夫妻一方,还是其他人,我国公民只要身体受到伤害,其权利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要赔偿其经济损失,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人身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保护人身手段,而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侵权责任方式。

为了更好地认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这里有必要对人身损害赔偿行为的责任构成进行简要的概述。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保持一致,通说认为是四要件说,即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使得构成,缺一不可。

(一)行为具有违法行,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里所指的损害事实并不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害即为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里状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的大小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是刑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

(一)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社会向现代法治的转化,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无论是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些规定都为被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明确了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则难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救济。

众所周知,精神损害具有客观性和可辨认性,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这是毋庸置疑的,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就必须赋予被害人以法律上的救济权,从而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物质抚慰,对精神利益的减损进行填补。

(二)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刑民法律效力位阶平等的必然结果。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已经得以正式确立,而对犯罪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事上的犯罪行为从民事法律角度上看,又是民事侵权行为,而且是危害程度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身体权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如果伤害后果较小,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伤害后果较重,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时,被害人更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法律责任重合适用的重要特征。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民事侵权行为由于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是一种私法责任,如果行为超出一定的限度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危及了国家的安全和秩序,国家运用刑罚权对犯罪分子科以刑罚,这是行为人所承担的公法责任。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并不互相排斥,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取代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公法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而私法责任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承担的,二者可以重合适用,相互补充。

(四)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顺应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的理性选择。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非财产性赔偿得以确立,为欧洲许多国家所效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涉外刑事案件将会有所增加,为了充分、平等地保护各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世界通行做法,必须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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