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二)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都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础上,才能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诉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则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四)现场勘探、证据调查。
1、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对一些在案件上无法真实反映的工程事实,鉴定人必须到现场勘探、调查,并作好相关记录,可辅之于拍照、录象等方式。
2、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3、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出具司法鉴定初稿。
一、第二阶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
(二)听证质疑(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及证据,并对其进行申辩陈述)。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
(四)出具鉴定报告。
庭审质证。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经法庭质证后,若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证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工作在中国有着漫长历史,但工程领域的司法鉴定还刚刚起步,与其他领域相比,还相当薄弱,实现工程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科学、高效的任务还相当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各界同仁积极行动起来,为我们的工程类司法鉴定建设尽一份薄力。
二、司法鉴定申请提出期限的续期
由于施工案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提出延长举证期限或申请追加当事人,而原告超过原举证期限才提出鉴定申请。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审判人员往往会依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不予鉴定。
事实上,就上述情形如何处理,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便有明确规定,该通知提及延长举证期限系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非仅针对一方当事人。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法发〔2008〕42号更是再次重申: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或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追加当事人制定的或准许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鉴于上述规定,建议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困难(申请申请鉴定),可以通过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者申请追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方式,延长举证期限。当然,该延长期限同样适用于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