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3.疾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两耳全聋。1误摘一侧脏。3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4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5脊柱侧弯30度以上。6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7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8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9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0未婚或乙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1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2其他要当上列情形者。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持坚正常生活和工作的。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13前臂强直。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械较大创伤的。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