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后,老家宅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如下: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的建制被撤销或不符合易地建房条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村民。
法律分析
农转非后,老家宅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1. 如果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的建制被撤销,或者虽然建制未撤销,但不符合易地建房条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当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具体计算方法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加上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
结语
被拆迁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具体计算方法及申请流程需遵循当地政府规定。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应积极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