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1、耕地开垦费陕政发[2000]44号建设项目类型水田、水浇地、菜地公共设施及工益事业用地53333元亩基础设施、国防、军事、党政机关、科教文化、经济适用房7-104666元亩电力、邮电、通讯设施用地9-136000元亩工矿企业用地14-189300元亩金融、商贸用地16-2010666元亩旅游、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休闲、娱乐业用地22-2514666元亩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陕财办综[2006]77号咸财综合[2007]23号咸阳市属10等地类28元平方米18600元亩
3、水利开发基金陕政发[1998]68号菜地1100元亩水浇地900元亩旱地400元亩
4、耕地占用税3870元亩
5、土地出让金国土资发[2006]307号06年12月23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07年1月1日实施咸阳市属10等地类168元平方米11.2万元亩
6、城市配套费3.5万元亩预计还要调整到8万元亩
7、契税征地费用的3%
8、土地管理费计价格[2001]585号陕价调发[2001]113号征地费用总额的2.8%
9、土地测量费小宗用地按点收取,640元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线性工程按公里收取,每公里1.5-1.6万元(含电子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