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就业协议和三方协议不一样。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