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量刑标准是在判定罪犯被处以何种刑罚的标准,这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国家的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文件所制定的,各省市的具体标准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由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浙江刑事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浙江刑事量刑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适用范围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十五种常见犯罪。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判决。
3、在共同犯罪中,如果部分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部分犯罪不在十五种常见犯罪之内的,可以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4、被告人犯数罪的,如果部分犯罪不在十五种常见犯罪之内的,可以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对于纯数额型犯罪,同种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可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因素调节基准刑;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可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因素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4、从宽处罚限定规则
(1)宣告刑一般不应低于基准刑的50%;如果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的,宣告刑一般不应低于被调节后的基准刑的50%。本细则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但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