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有下列条款: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保管方的政党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一、仓单包括的事项有哪些
仓单包括的事项有: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储存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应准确、详细地记录,以防止争议;
3、仓储物品的损耗标准。仓单中应明确规定仓储物品的损耗标准,以免退货时发生纠纷;
4、存储场所。存储场所是存储存储物品的地方;
5、存储期。存储期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存储货物的起止时间;
6、仓储费。仓储费是保管人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的报酬;
7、仓储物品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保管人在填写仓单时,应当在仓单上记录其名称或者姓名、填写仓单的地点和时间,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