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不同,居民家庭户口可以是农业或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的户口,而居民家庭户口与居住地有关。城镇居民户口与农业居民户口相对应。
法律分析
1、划分方式不同: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与之相对应的是“非农业户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居民家庭户口:既可以是“农业家庭户口”也可以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因为我国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后,就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分类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土地分配不同:城镇户口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居民家庭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有挂钩。
3、对应目标不同:城镇居民户口是与农业居民户口相对应。
拓展延伸
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的权益差异
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的权益差异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就业机会等方面。农业户口通常面临着较为有限的社会福利待遇,如低保、养老保险等。而居民户口则享有更广泛的社会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在教育方面,农业户口的子女通常面临着就读城市学校的限制,而居民户口的子女则可以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此外,农业户口就业机会也相对较少,而居民户口则更容易获得城市就业机会。总之,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的权益差异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就业机会等方面。
结语
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在划分方式、土地分配和对应目标等方面存在差异。农业户口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而居民户口则包括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在土地分配上,城镇户口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而居民户口与居住地域挂钩。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的权益差异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和就业机会等方面。农业户口通常面临较为有限的社会福利待遇和教育资源限制,就业机会也相对较少,而居民户口则享有更广泛的社会福利、更好的教育资源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法律依据
《户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