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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点变更,员工不愿意,公司不愿解约,可以申请仲裁吗?

2023-09-29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

除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公司的“下放”行为,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应与您协商一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您公司目前的情况已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提出“下放”,而您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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