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法如下:
1、门诊大病(第一类)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一般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2、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绑定参保人数定额包干;
3、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按核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4、门诊血透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有关协议规定的费用偿付标准总额结算;
5、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6、一般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单元并结合住院门诊人次比标准结算;
7、部分病种或治疗项目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病种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8、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年度包干结算。
一、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三)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六)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补助。(七)正常生产或者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门诊手术不住院是否可以报销
门诊手术不住院可以报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医疗保险报销条件如下: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