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下疾病可以申请低保救助:二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病1200元,肺结核活动期12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1200元,冠心病1500元,脑梗塞或脑出血有严重后遗症且影响生活质量1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3500元,糖尿病(除血糖增高外合并有心、脑、肾、眼底等改变之一者)2500元,慢性肾小球肾炎25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3500元,慢性活动性肝炎2500元,肝硬化25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期以下3500元,期、期5000元,肺心病1500元,风心病1500元,银屑病1500元,股骨头坏死(且未做人工关节置换者)2000元,躁狂型精神病1500元,抑郁型精神病1500元,双向情感障碍型精神病1500元。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