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食品摊贩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具体如下:
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4、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5、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法律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