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涉及的法定期限:一、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三、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四、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五、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六、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