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据此,如果发包方是村委会,连续二年不种的,村委会就可收回;如果发包方是本村民小组的,在上述条件下,同样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