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的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赞成泄漏、遗撒的;
(七)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