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在自投标人中标时就已成立。法律并未规定需经登记备案才生效。
这条规定是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为了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
设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因此自合同中标时即成立并生效,双方均享有合同权利,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如发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擅自再发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一、施工合同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合同备案是指当事人签定合同后,还要将合同提交相关的主管部门登记。合同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也就是即使合同没有备案,当事人签定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国家要求备案的合同有,商标许可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等。
合同备案需要的材料:
1、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2、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4、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6、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