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向相关责任人索偿。1、股东会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要求与会股东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会议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以要求与会股东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索偿。 2、高管或董事会的会议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以要求与会高管、董事赔偿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高管、董事会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通常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3、公司内部员工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一般不可以直接要求员工索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员工只要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即使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也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只是在实践中,因员工决议直接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常见,如认为有此情况的,应该慎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出于维持决议的稳定性原则考虑,公司的大股东针对个别小股东准备就公司决议瑕疵提起诉讼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以公平价格购买小股东所持股份,从而使异议小股东丧失起诉资格。风险提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议违法被侵害股东应该尽快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要积极审查公司决议是否侵害了股东的权益等情况。只是一般人很难调查这类事情,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调查取证。要是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最好尽快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分清法律责任,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偿。
公司决议违法损害股东权益的应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向相关责任人索偿。1、股东会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要求与会股东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会议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以要求与会股东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索偿。 2、高管或董事会的会议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可以要求与会高管、董事赔偿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高管、董事会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通常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3、公司内部员工决议违法损害股东利益的,受害者股东一般不可以直接要求员工索偿。 根据《劳动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员工只要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即使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也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只是在实践中,因员工决议直接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常见,如认为有此情况的,应该慎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出于维持决议的稳定性原则考虑,公司的大股东针对个别小股东准备就公司决议瑕疵提起诉讼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以公平价格购买小股东所持股份,从而使异议小股东丧失起诉资格。 风险提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议违法被侵害股东应该尽快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要积极审查公司决议是否侵害了股东的权益等情况。只是一般人很难调查这类事情,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调查取证。要是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最好尽快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分清法律责任,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偿。
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的,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如下:1、股东可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2、股东可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风险提示:股东的权利包括: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疑。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法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主要有以下方式解决:一、直接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一共规定了提起这种诉讼的5种情况:1、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在决议做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职责。股东如果认为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不能行使查阅权。《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在实践中知情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可以查看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等。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查阅。4、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如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而决议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此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如果不能达成回购协议,则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5、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派生诉讼派生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应由公司来起诉,但由于各种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公司不起诉,这时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诉讼,这时原告是股东(正常情况下原告应是公司)。之所以确定这样一个制度,是因为公司往往被大股东所控制,如果他们侵害公司利益,实际上是损害小股东利益谋取个人利益,他们是不会让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的;同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损害公司的利益,也不会代表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还可能存在公司董事疏于职守,怠于诉讼的情形。所以,派生诉讼对于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是有重大作用的。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法该怎么办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
关于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有常见的下列情形:(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做出关于转让股东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做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无效。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公司红利。而用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现实生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比如,股东会决议先给股东预设竞业禁止义务,再预设违背这项“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均是违法的,受到该决议侵害的小股东有权主张决议内容无效,不受决议的约束。6.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中资本多数决为原则,但如果多数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决议,其所作决议为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判断所作的决议是否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与因决议效力维持所确保的多数派股东的利益。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因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二)涉及公司自治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不宜认定为无效。1.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管理范畴的事项,如果议案经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应认定有效。2.涉及公司人格存续的,应认定有效。按照企业维持原则,企业成立后应尽可能维持其存在。在公司约定的经营期限到期后召开股东会,按照章程规定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类股东会决议应为有效。3.不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事务,应认定有效。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