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辖权的原则简述: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未受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管辖权的法院无权审理案件;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需具备管辖权。
法律分析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移送到公安部门的条件及相关程序
行政处罚移送到公安部门的条件及相关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移送给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移送的条件通常包括:1.涉嫌犯罪行为的初步证据确凿;2.行政机关无法独立完整处罚;3.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公安部门管辖范围。相关程序一般包括:1.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移送决定书;2.将决定书送达给涉案当事人;3.移送公安部门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4.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移送到公安部门的条件及相关程序的实施,旨在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确保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妥善处理。
结语
结论: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确保自身具有管辖权,若无管辖权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无管辖权的法院无权审理案件。同时,移送案件的法院应确保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处罚移送到公安部门的条件及相关程序旨在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确保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