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交通保险公司提供的律师帮助属于一种法律服务,但并非被保险人的必需项,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该帮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被保险人有权选择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代理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自愿聘请的代理律师和被法律聘请的公证机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合理支出的其他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交通保险公司提供的律师帮助。如果被保险人自行选择聘请代理律师,则其合理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交通保险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