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的口供,法庭是否会予以认可,还应由法院根据具体的证据来进行认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的口供,不管多次开庭时的口供是否一致,法庭都应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以判断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实,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而不能简单地以第一次口供或以第二次口供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