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答复程序
相信了解一下内容后,你就知道行政复议答复程序应该是怎样的了
(一)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扣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人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出示本人执业证书。
(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有关证据或材料。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商号)、住址、工作单位、年龄、民族,企业应写明工商登记号;
2、被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名称;
3、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
4、其他有关情况。
(五)行政复议申请未被接受的,将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六)复议申请被依法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复议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组织应配合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提供有关材料,接受调查。
(八)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列明查阅材料名称。代理人查阅上述材料的,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申请人或第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出示本人执业证书。
(九)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书面要求,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复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无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延长30天作出,并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自治区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并符合以下两个程序条件:
(一)申请人应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3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复议的案件是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书面申请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2)如是代理委托人申请的,除附上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外,同时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3)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机关的名称、地址。
2、正文。应写明下列内容:(1)行政复议请求。即通过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何种目的,分别有:一是撤销或者改变被申请人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号);二是被申请人应当作出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发给卫生许可证等;三是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何种损失等;四是提出对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2)申请行政复议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也包括向行政复议机关明确提出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
3、尾部。应写明下列内容:(1)写明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名称;(2)申请人签名和制作日期;(3)附上向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事实证据、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的复印件和其他有助于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口头申请需记录的文字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记录材料经口头申请人核准后,请口头申请人签名或按手印,记录者也应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呢;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延期答复申请书范本
案件名称殴打他人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临县公安局
延期审理
的理由
本案件于2011年2月7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延长行政复议延期的决定。
承办人
意见
承办机构
领导意见
行政复议机构领导意见
三、未提出答复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未提出答复行政复议决定这么办这个问题的解答有:答复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________村中州村民小组主张拥有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称自土改、合作化、四固定至今都是由人民政府确权划分归其所有,这些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实,答复人不予支持;行政复议申请人称在2004年5月1日与投资商、________签订了《关于开采石料场的合同》,达成共同开发节马梗石山资源,____乡潮江村委会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意按合同执行”,再次确认了争议的节马梗土地权属属其所有的事实,答复人认为潮江村委会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意按合同执行”并不能代表潮江村委会承认或证明了争议土地属行政复议申请人所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称答复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答复人认为土地纠纷不是通过发证来解决的,其所讲的理由不成立;行政复议申请人以节马梗石山的四周全部土地所有权均属其所有为由主张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此主张理由不成立,与其所引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相符合。
四、行政复议几天内答复
依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5日内会答复你不予受理,7日内会答复你已经转送,一般问题,从正式受理开始计60日内答复复议决定,若遇到特殊情况,至多90日内可以得到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呢;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