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隶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评残的范围,部队在军人医疗期满后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也就是说在部队退役之前,人家部队就给判定清楚了,你是因为因战、因公、因病导致的,都发残疾证,上面都有说明,地方是根据军人的那个残疾证评判。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要求的手续外,还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本领医学判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本领医学判定表》。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