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和商标的联系
(一)在注册的必要性上域名的使用必须注册,否则无法进行。商标的使用虽不是必须注册,但是法律一般保护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相对较弱。
(二)在识别性上域名和商标都具有很强的识别功能。域名就象是一个门牌号码,要进入互联网,必须使用域名,通过不同的域名可以进入不同的网站。没有域名制度,互联网就无法正常运行。市场经济中,要想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就要涉及商标。如果没有商标制度,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就很难保证,消费者就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业组织的商业声誉、知识产权的无形价值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
(三)在实际使用上域名和商标的使用相互关联。在网络虚拟社会的电子商务中,要发挥商标的作用,就必须使用域名。只有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才能发挥商标的作用。同时,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使用也离不开商标。只有域名,没有具体的商标,电子商务仍然无法进行。
(四)域名和商标的一体性域名和商标都具有识别功能,商标权是一种具有人格因素的权利,而域名的作用也代表着其注册人或使用人。由于域名和商标的相似性,很多商业组织的域名的主体部分一般也是其商标的主体部分,同时也是其名称的主体部分。这种统一非常有利于商业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有时会出现域名向商标的转变,域名的使用者将其通过使用具有很强显著性的域名注册为商标。
二、域名与商标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的,只能用在商品上;而域名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用户不是商品。
(2)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则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
(3)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已注册的域名从理论上讲,只要按时缴纳少量维护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
(4)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注册就不得在因特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混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