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9类商标包括的内容:
0901 组: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0902 组:记录、自动售货机和其他记数检测器;
0903 组:其他办公用机械(不包括打字机、誉写机、油印机);
0904 组:衡器;
0905 组:量具;
0906 组:信号器具;
0907 组:通讯导航设备;
0908 组:音像设备;
0909 组:摄影、电影用具及仪器;
0910 组:测量仪器仪表,实验室用器具,电测量仪器,科学仪器;
0911 组:光学仪器;
0912 组:光电传输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