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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在离婚案件中是怎样的?

2024-05-25 来源:易榕旅网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判决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优先考虑一方符合特定条件;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见也应被考虑;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也就是说,离婚怎么判孩子,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原则是根据子女的哺乳期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优先考虑以下情形: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与该方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不利、该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该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他们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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