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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怎样的特征

2024-05-07 来源:易榕旅网

留置权具有的特征如下:

1.从属性。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一、留置权消灭原因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3.其他消灭原因:物权消灭/被担保债权消灭/债权清偿期延缓等。

留置权消灭后果:

1.债权人负返还留置物义务;

2.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返还不能的,由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二、什么情况下留置权消灭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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