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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概述

2024-05-07 来源:易榕旅网

摘要:本文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中需要证实的事实依法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提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方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证明自己不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转移的概念和适用情况。

法律分析

证明责任,也称为“提出证据的必要”。它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中需要证实的事实依法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在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一、一方如何举证不属于共同债务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提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在原告就债务的性质进行举证之后,如果另一方不承认原告的主张,此时证明责任才转移到被告方。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知情、借条上没有自己的签章、另一个债务人并没有获得自己的代理权等来证明。

二、、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转移是什么?

医疗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以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否认经本证证明的待证事实而提供反证后,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使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心证不发生动摇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

结语

本文介绍了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在一般情况下,提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被告方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不知情、借条上没有自己的签章、另一个债务人并没有获得自己的代理权等来减轻或免除举证责任。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以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否认经本证证明的待证事实而提供反证后,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使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心证不发生动摇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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