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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

2024-05-14 来源:易榕旅网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

一、证据不足法院的判决有哪些

证据不足法院通常会按照以下原则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由于证据不足,被告罪名不成立,刑事案件在法庭上被释放。而且,不仅在定罪方面,如果控方举证不足以证明相关案件的事实,就不能认定案件的事实,一般体现在犯罪后果和数额上,影响案件的量刑事实。

二、渎职罪怎么辩护

1.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

2.提出辩护方证据。基于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辩护律师并无举证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法定义务,只要公诉方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犯罪,法庭就应该裁判被告人无罪。

三、被告人认罪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1、庭审中简化尺度把握不准,达不到预期效果。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并不是一件很容易判断的事情。因为被告人很可能由于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知识水平很低,从而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指控理解不清,或者对于其作出的有罪答辩的后果没有一个准确全面的认识。

2、以“被告人认罪”作为简化审的基础,容易导致“先定后审”。按照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对于刑事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只有在合议庭经过法庭审理以后才能确定。由于目前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前提是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由于法庭在审理时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举证和质证的重要程序与内容,缩短了合议庭对案件形成正确判决的时间和进程,必然造成法院加大庭前“实质性审查”的力度,并使法官形成庭前的预断,使庭审成为走过场,结果又回到了以前纠问式庭审“先定后审”的老路上去。

3、对“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幅度把握不准,出现量刑过轻的倾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从轻辐度过大,甚至比同样罪行的自首犯,量刑更轻。这样客观上造成了坦白比自首更能受到刑罚的优待,这显然与我国的自首制度和刑事政策相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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