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1、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什么是濒危野生动物罪
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2、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1)猎捕。这里的猎捕,是指采取特定方法抓捕。
(3)杀害。这里的杀害,是指残害致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