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要求必须是纳税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并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在进行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的时候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一方进行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则是从父母一方纳税额度里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