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
思想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区分,但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其界限并不明朗。
此外,即使属于思想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2、接触与相似原则。
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
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
一、版权侵权法律责任有哪些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针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对侵权人施加的首要目标便是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这是侵权人要承担的首要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影响了著作权人的信誉,仅仅是停止侵害,无法补偿权利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因此,侵权人应当作出行动,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且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侵犯著作权将会权利人带来财产损失,所以,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赔偿额≤500000元。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般而言,赔偿损失针对的是有过错的侵权人,而无过错的侵权人停止侵害就可以了,不需要赔偿损失。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无过错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润,那么,他应当将所获利润返还给著作权人。
2、行政责任
如果著作权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著作法侵权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和19条。其表现形式为:
处罚主体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处罚设施为: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等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著作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定程度=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对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其量刑基准是: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违法所得≥30000,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情节是指:
非法经营数额≥50000;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1000;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违法所得≥150000,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3年≤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二、版权侵权怎么处罚
1、行政处罚。
对于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
(1)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2)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4)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5)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2、行政处罚的方式: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对于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