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从2019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积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并需提供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
一、新个税扣税详解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扣除额度2000元。
对大多数人来说,在不发生大病医疗等非日常支出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享受的大致是4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房贷利息、赡养老人。这意味着,从明年1月1日起,在提高起征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还可以再扣除4600元。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政策
1、综合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提出了综合所得概念,综合所得即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的总称。引入综合所得后,该四类收入统一纳入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
2、年度汇算清缴。在原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下,我们个人所得中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等都是按照月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引入年度汇算清缴时,我们个人所得税每月为预扣缴,待一个纳税年度末时,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给予扣除。
3、避税条款。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三条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收入做纳税调整,调整后有需要补交税款的依法补缴税款并征收利息。主要针对利用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逃避中国大陆税法的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义务的行为。